摘要: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法规、规范,达到环境优化、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工作。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施工中,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承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对施工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可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七条 原住宅使用人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许可,并与其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 在原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若涉及主体结构拆除、荷载显著增加,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其使用安全。
房地产管理机构在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的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到建设管理机关办理建筑设计、施工许可。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施工、施工、施工、监理、监理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报建、质量、安全等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颁发施工许可。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设计、施工。
以上就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