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交付的房屋,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在该物业已出售并交付时,该等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后,由买方负担,自交付当日起,并按实际情况支付。在业主登记后,长期连续六个月的空置物业和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
对于已交付的房屋,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在该物业已出售并交付时,该等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后,由买方负担,自交付当日起,并按实际情况支付。在业主登记后,长期(连续六个月)的空置物业和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关于未交付的物业费的征收办法,我国《房地产法》第42条规定:“已经完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关于空置房屋的收费标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要根据房地产的性质、特点,分别采取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机构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共同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具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物业公司和物业公司按照确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空置房的物业费:在入住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住宅小区有尚未竣工的房屋,可向物业公司提出减免15%~30%的物业费用;没有按物业面积计算的附属建筑,不征收物业费。
法定基础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准相匹配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服务单位应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
以上就是物业法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的回答,有关法律关于房屋空置情况缴纳物业费用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许多居民误以为没有物业就不应该缴纳费用,这是错误的。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